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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以新的档案法为根本遵循谱写明清档案事业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1-04-23 13:58:3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修订的《档案法》)为推进我国档案工作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与支撑性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档、提高档案工作水平以及服务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因人为侵害或自然灾害等因素,古代历朝档案散佚殆尽,极少留存至今。唯有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为代表的机构所保存的明清档案尤其是清代档案大量存世,内容丰富、形制多样、保存完整,被誉为中国古代文化三大发现之一,价值巨大。新修订的《档案法》一经正式发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迅速下发配套学习手册至每位干部职工,张贴宣传挂图于馆内职工主要活动场所,积极组织全体领导干部和普通职工参加上级机关开展的学习讲座,集中全面学习新修订的《档案法》,同时将新修订的《档案法》作为重要指示精神和工作指南与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相衔接,力求在明清档案工作制度设计和业务中切实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档案法》。各明清档案保管主体应总体把握明清档案工作同国家与社会治理、各项事业间的内在逻辑,为推进新时期明清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充分发挥档案治理效能,赋能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深入学习新法,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真正学透、弄通新修订的《档案法》的修订背景、意义和内容要义,以便在明清档案工作中有力有效地贯彻实施,焕发新修订的《档案法》的生命力。明清档案保管主体要深刻领会新修订的《档案法》中“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等条文表述的政治导向、破解档案实践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难题的问题导向,以及服务社会与人民的价值取向,以高度的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好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能。要准确认识新修订的《档案法》中的“变”与“不变”。“变”是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应对档案数字转型的迫切需要、人民群众最新诉求和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现实要求而进行的深入研究论证,力求突破档案事业发展瓶颈而实施的顶层设计;“不变”则是档案工作应一以贯之的基础性、根本性任务。明清档案保管主体据此应将新修订的《档案法》作为“十四五”工作部署依据和行动指南,确立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工作方向,并对表新修订的《档案法》“监督检查”和“责任义务”章节,强弱项、增强项,发展明清档案事业,力促立法总目标的实现。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现代化水平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明清档案工作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社会数字转型背景下推进明清档案工作转型的强力支撑。新修订的《档案法》开辟“档案信息化建设”新章,凸显推进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时机与条件的成熟性。它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开展明清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行动纲领。

明清档案保管主体应基于档案信息化建设要素审视自身建设水平,准确评估所处发展阶段,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长期工作规划,健全要素体系,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迈向更高阶段,融入社会数字化转型大趋势。继续推进明清档案实体存量数字化,丰富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完整的明清档案数字资源体系;分析现有档案标准规范,新制定或适应性修订《明清档案工作标准规范》,提高明清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化水平;构建覆盖明清档案信息建、管、用、存的数字化加工与档案实体辅助管理的业务系统、管理系统、利用服务系统和长期保存系统等完整系统体系,并不断优化系统性能,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系统支撑;贯彻为用户提供现代化明清档案信息服务的档案馆建设理念,加大软硬件基础设施的投入与支持力度,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既掌握档案理论与历史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在全国明清档案目录中心已建全宗级—案卷级和在建文件级明清档案目录体系基础上,探索协同机制下跨保管主体、跨地域的明清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模式,推动明清档案信息的高度集成和共享利用,破解“信息孤岛”和利用不便的难题。


构筑安全防线,保障绝对安全


新时期,明清档案安全被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因档案数字化转型持续深入,大量明清实体档案被数字化,档案安全任务由档案实体安全维护拓展至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涉及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等明清档案的安全是国家信息安全重要内容,对国家总体安全维护有重要意义,一旦产生安全问题,便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各保管主体务必担负起主体使命,树立安全底线思维,始终坚持把确保明清档案绝对安全作为核心工作任务来抓,织牢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明清档案安全防护网,守住档案工作生命线。

要遵照档案保管相关标准规范健全档案实体安全保管制度体系,严格实施执行,同时开发和利用档案实体辅助管理系统等增强档案管控力,保障档案实体安全;把档案信息安全纳入档案安全工作重点,转变工作思路,将档案信息安全维护细化至档案数字化加工、信息传输和网络提供利用等全业务流程,以档案工作过程安全促档案信息安全;应采用现代安全技术建立完善的现代化运维体系,对档案业务系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等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实现系统性能优化,以系统安全保障档案信息安全;要在档案的开放鉴定中增强政治敏锐性,精准把握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标准、原则,提升鉴定人员业务水平,严把档案公布利用前的安全关;要牢固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健全档案安全风险防范机制,严查严防档案安全管理风险与技术漏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科学严密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增强突发风险应对能力。


档案公布开放提质增速,维护公民权利


新修订的《档案法》“总则”明确规定,公民等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于后文提出“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力图避免权利空置,充分彰显尊重和维护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精神;档案馆馆藏档案开放期限由30年缩短至25年,表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加大档案公布开放的力度和决心,把极力保障公民权利落到实处。明清档案保管主体要以利用者为中心,更新观念,持续推进档案公布开放提质增速,助力构建方便人民群众利用的档案利用体系,提升档案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

1. 加快开放进度,保证有档可用

明清档案形成年代久远,涉密档案占比不高,专业鉴定团队要从宽把握开放鉴定的度,科学制定和优化涉密档案信息解密开放制度、流程,以开放为普遍,以不开放为特例,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尽快应开尽开。明清档案公布开放以馆藏实体档案数字化加工为前提,而信息著录效率直接影响数字化加工进程。为此,应全面采用计算机著录,探索自动著录,同时优化著录流程设计,提高数字化效率。 

2. 丰富公布开放渠道和形式,提供用档便利

采用档案网站、社交媒体、利用平台等多渠道及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及时传递档案信息;逐步加大公共平台档案全文信息开放比重。档案信息著录标引为用户提供检索标识,直接关系到检索效果。要全面分析、准确揭示和报道档案信息,提高标引深度和广度,同时探索全文自动标引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应用,降低明清档案信息著录标引结果的专业性,改善普通用户检索明清档案信息的体验。 


优化信息开发利用,助推多元价值实现


明清档案多元价值的充分实现依赖明清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对差异化用户群体个性化信息需求的满足。既要坚持以档案原始证据价值实现为导向,以档案史料汇编等传统方式服务专业用户,同时要明确工作思路,深化开发利用,以吸引普通用户和更好地服务专业用户,发挥明清档案的独特价值。

1. 明确工作思路

保管主体在公众关注度高的时间节点,利用传统与新型媒介传播明清档案信息,增强社会档案意识,继而提高公众潜在信息需求,激发信息利用行为;基于利用目的、方式、习惯偏好、信息获取能力等维度,细分用户群体结构类型;根据用户细分结果,找准自身定位,发挥馆藏特色资源优势,开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明清档案信息,减少趋同性,同时兼顾信息内容的专业性和趣味性,构建多层次档案利用服务体系。

2. 深化开发利用

以搭建信息集成平台、完善专题数据库建设等途径推动明清档案信息高度序化,高效深入挖掘、组织明清档案信息,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大局提供信息参考,为重大纪念活动和历史研究等提供翔实史料,为自然科学研究等提供数据支撑,为应对社会突发重大事件提供知识解决方案;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繁体字、草书等特殊字体的识别、转换软件,推动呈现形式由数字图像浏览拓展至操作性更强的数字文本,平衡普通用户信息获取能力较弱和明清档案信息检索专业性较强的矛盾;加快实现明清档案信息公共网络利用,并努力建设明清档案信息共享利用平台,为用户提供统一入口下“一站式”远程检索服务,让用户共享明清档案信息化建设成果,推进信息服务网络化;以各类项目的研究与落地实施来深化明清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推动利用工作开展;加强境内外保管主体间的交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借鉴吸收开发利用成功经验;以数字人文等最新研究成果指导明清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全面参与国家和地方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明清档案在文化强国建设目标实现中的作用。